公 告 98/6/10

(一)即日起守衛室開始辨理,98年度地下室機車停車位使用人租用登記及繳交清潔費。

(二)繳交期間 > 6月10日起至6月30日止逾期未登記及未繳交清潔費之住戶,視同放棄該機車停車位,將由已登記者遞補,不得異議!

(三)全年度機車停車位清潔費600元。

(四)如有機車停車位相關問題,可洽安全委員 蔡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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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2009/6/6

(1)五月份的月報表,管委會如期在六月六日前結算(明細公佈在守衛室公告欄)。

(2)目前本大樓管理基金現金存款有:
5百45萬6千87元

(3)我們全體住戶已連續三個月「當月管理費,當月繳交」,特別謝謝財務委員 陳國卿先生的辛勞及各住戶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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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09/6/1

為因應電費高漲,節約能源,減少住戶公共用電支出,管委會應變如下:

(一)自98年6月1日起(星期一至星期五)圍牆美術燈關閉。

(二)中庭區日光燈僅開一排。

(三)電梯管制暫緩實施。
住戶應先建立節約使用電梯觀念,即刻改善同時按兩次電梯的壞習慣(少數住戶為避走階梯,僅搭直達地下室電梯

(四)節約電力,節省電費支出,在於住戶平時使用能源的正確觀念
管委會特別請大家互相提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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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

(一)夏日已到,請各住戶提前檢查自家冷氣滴水管是否安裝妥當,避免冷氣滴水影響樓下住戶。

(二)管委會重申,嚴禁住戶在大樓牆面「懸掛」裝設冷氣室外機。

(三)按,懸掛裝設之冷氣室外機,破壞大樓牌面,侵佔大樓公共牆面,影響大樓安全結構及樓下住戶居住安全。
如有住戶執意違規,管委會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四)裝設冷氣相關問題,可親洽安全委員 蔡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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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五月六日

(1)四月份的月報表,管委會如期在五月六日前結算(明細公佈在守衛室公告欄)。

(2)目前本大樓管理基金現金存款有:
           5百37萬3千5百55元
        (定存4百50萬元)。

(3)特別謝謝財務委員陳國卿先生的辛勞及各住戶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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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住戶室內裝修時,該留意的基本法規
(請參考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七二六七六號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內政部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七六三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七三九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並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 五 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 七 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 九 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 十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內政部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

第 十一 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原許可文件。

 
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 十二 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第 十四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第 十五 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第 十六 條
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曾參加由內政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講習,並測驗合格經檢附講習結業證書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第 十七 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不得供他人使用。

第 十八 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內政部主辦之有關訓練。

第 十九 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第 二十 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第二十六條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逾期未申請者,許可文件失其效力。

 
前項之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修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查驗,發現與核定裝修圖說不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停工或修改;必要時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時,所派人員應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申請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得拒絕查驗。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修工程完竣後,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

 
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處理。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

第二十九條之一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經第八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審查合格證明:

一、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二、十一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第 三十 條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第三十一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訂約後未依約完成工作者。

 
三、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

 
四、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者。

 
五、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六、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者。

第三十二條
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

 
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者。

第三十三條
室內裝修業申請登記證所檢附之文件不實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撤銷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職務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內政部主辦之訓練者。

 
二、受委託設計之圖樣或說明書或其他書件經主管建築機關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三、未依審核合格圖說施工者。

第三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證:

 
一、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供所受聘室內裝修業以外使用者。

 
二、十年內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累計滿二年者。

第三十六條
經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審查機構評鑑與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及獎勵要點,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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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全體住戶共同努力

(1)大家關心的三月份的管理費(除了兩戶尚在買賣中)我們全體住戶均當月按時繳費,達成率100%!
(2)其他的社區尚在努力中,我們已經辦到了!這是好的開始,屬於全體住戶的驕傲,請大家繼續配合支持!
(3)住戶管理費按時繳費,可提高財務管理效率,加強財務透明度。三月份的月報表,管委會如期在四月六日前結算(明細公佈在守衛室公告欄)。
(4)目前本大樓管理基金現金存款有:
5百28萬1百11元(定存4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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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一)地下室入口旁空地又有腳踏車長期堆置,影響觀瞻。管委會特別拍照公告認領(如照片),請有關之住戶在四月十日前認領,逾期即以廢棄物處理。 調整大小DSC_0573.JPG

(二)本大樓地下停車場,現有住戶委託出租汽車停車位,有意租借的住戶請洽守衛室。

(三)機車停車位名額有限,歡迎各住戶至守衛室登記,管委會按登記順序分配(無機車位者優先),額滿為止。

(四)如有停車位相關問題,可親洽安全委員 蔡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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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第大廈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度第二次會議紀錄 公告

時間: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晚上八點 地點:守衛室
會議召集人:吳振財 會議人員:吳蘭芳等九位委員
討論事項與決議:

(一) 國稅局通知寶第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補繳96年度稅金74579元,管委會質疑該國稅局處分之來源所得,請討論如何處理?
決議:委請吳主委會計師事務所義務協助處理。

(二)一樓外牆裂縫導致地下室連續壁漏水,施工方案,待決議。
決議:管委會為求謹慎將再度會同工程專家勘查,詳細評估施工方案。

(三)台灣數位寛頻有線電視公司(本社區第四台系統商)擬至本大廈舖設光纖,改善第四台收視品質事宜,本大樓應簽署同意書,待決議。
決議:管委會將與台灣數位寛頻有線電視公司雙方簽署同意書,同意其使用本大樓公共管路全面舖設光纖線路。

(四)加強大樓環境清潔事宜。
決議:規定清潔人員加強守衛室清潔及電梯打蠟項目,並製定每日工作流程表,確實執行。

(五)地下室入口旁空地又有腳踏車長期堆置,影響觀瞻。
決議:拍照公告認領,逾期即以廢棄物處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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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鬼政府搶錢搶到我們頭上來!

三月19日,國稅局開單通知寶第花園大廈管委會逃漏稅,應補稅74579元

真是他#媽&*!剛上任的管委會又有得忙了!

莫名其妙讓人氣煞的補稅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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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費獎勵辦法」 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

感謝各住戶熱烈響應支持及提供的寶貴意見!管委會特將各項建議綜合結論如下:

(一) 管理費是否可在銀行用管委會開戶方便繳納?
管委會回覆:管理費可直接在銀行繳納。
銀行 / 上海銀行 華江分行
帳戶 / 寶第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帳號 / 48102000018878

(二)可否考慮一次年繳優惠一個月
管委會回覆:
1、因「管理費獎勵辦法」暫定實施六個月。
2、一次年繳優惠一個月,暫不受理。(實施六個月後,如達成效果佳,本建議案將優先列入實施)
3,受理第一個月,半年繳(月/管理費 × 5.5月),住戶馬上可優惠半個月(應在三月三十日前向管委會登記繳交)

(三)繳費期間因疏忽僅有一次跨月遲繳,是否享有管理費優惠?
管委會回覆:
為求執行公正確實,當月30日前繳交,為管理費優惠必要條件。
(為改善管理費跨月遲繳及修正財務管理制度,住戶按時繳費,是住戶權力及義務。管理費優惠是目前景氣不佳時期,管委會衡量財務容許範圍內,對遵守規定之住戶優惠鼓勵。)

(四)優惠案是否包含汽車位清潔費及附加車位?
管委會回覆:因汽車位及附加車位使用者,限於部份住戶(非全體住戶)。為顧及全體利益公平,該兩項不得列入優惠計算。

(五)是否考慮全面降低管理費?
管委會回覆:目前本大樓每坪管理費50元,管理成本為40元,若管理費優惠案成功,每坪管理費間接調降4元。各位住戶如每月按時繳交管理費,就可以享受優惠8%的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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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九十八年三月八日

本大樓常因少數住戶跨月遲繳管理費,造成管委會財報結算困難,經九十八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獎勵辦法。

獎勵辦法如下:
(1)獎勵對象>繳交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戶
(2)管理費繳交期限>大樓管理費應於當月三十日之前繳清(例;三月份,三月三十日前繳清)
(3)每六個月結算一次,凡連續六個月均按時繳費之住戶,獎勵管理費一個月半價優惠(例;三月至八月期間按時繳費,九月當月可享管理費半價優惠)
(4)本優惠案僅限管理費(不含地下室汽車清潔費及公共停車位、附加車位)
(5)本辦法暫定實施六個月(自九十八年三月起至八月),如成效良好,將繼續實施推展。
(6)如有相關問題,可親洽財務委員 陳國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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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九十八年三月四日

(一)感謝九十七年度管委會主委李嘉益及陳清江、朱顯榮、黃智獻、陳國卿、蔡志明、林慶昌、林新田、王靜慧、吳振財各位委員全年無休的義務奉獻,特此公告致謝。

(二)九十八年度管委會新任委員主要負責工作

主任委員 吳振財>負責大樓人事協商及管委會統籌
副主任委員 吳蘭芳>輔助主委管理業務
財務委員 陳國卿>負責管委會財務出納
總務委員 郭兆宏>負責管委會事務採購
安全委員 蔡志明>負責守衛室及大樓安全管理
機電委員 林慶昌>負責大樓機電維修管理
環保委員 邱錦雪>負責大樓環境清潔衛生
文書委員 林新田>負責管委會文書檔案管理
監察委員 李嘉益>監督管委會管理業務

(三)各住戶如有相關問題,可依各委員負責之業務
親洽其本人
或至守衛室登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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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第大廈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度第一次會議紀錄 公告

時間: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晚上九點
地點:守衛室
會議召集人:李嘉益
出席人員:吳振財等七位委員

主席報告及討論事項:
一、感謝各位委員去年對寶第社區的辛苦付出,一年來締造出許多建樹和成果,讓大樓居住品質大幅提升,特此致謝。

二、本年度大樓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已於2月20日檢查通過,消防局呼籲仍應確實維持樓梯走道淨空,勿再有置放鞋櫃等其它雜物之情形。

三、新任委員職務分派。

委員一致同意推舉 吳振財 出任主任委員
其他委員職務區分如下:
副主任委員 吳蘭芳
監察委員 李嘉益
財務委員 陳國卿 總務委員 郭兆宏
安全委員 蔡志明 機電委員 林慶昌
環保委員 邱錦雪 文書委員 林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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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第花園大廈九十八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公告

時間 / 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五)晚間六點三十分
地點 / 本大樓中庭區
會議召集人 / 主委 李嘉益
出席人員 / 李嘉益等75位住戶(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

開會議題:
(1)選舉九十八年度管理委員會委員。
管委會委員當選名單:
李嘉益、吳振財、陳國卿、蔡志明、林慶昌、林新田
吳蘭芳、郭兆宏、邱錦雪

(2)大廈中庭燈飾更新事宜。
決議:交由九十八年度管理委員會辦理招標施工。

(3)大廈對講機更新事宜。
決議:因僅部分住戶對講機故障,而全部更新所需金額龐大,決交由九十八年度管理委員會就「部分維修」或「全部更新」再做完善評估,。

(4)社區綠美化事宜。
決議:社區綠美化為持續性工作,委請陳國卿委員規劃辦理。

(5)辦理住戶年度旅遊事宜。
決議:交由新任管委會規劃辦理。

臨時動議:
(1) 大樓A樓外牆與連續壁銜接處出現大範圍裂縫,恐有安全之虞。
決議:請管委會會同工程專家現場勘查了解後,再做處理。

(2) 討論訂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獎勵辦法。
決議:委由新任管理委員會討論訂定相關辦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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