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病患家屬的醫療負擔

  > 健保局重大傷病卡申請

 

一般而言 重大傷病指的是疾病嚴重度非常高
且短時間不可能完全治癒者
以下是健保局公佈的重大傷病申請的範圍
衛生署941221公告重大傷病範圍表.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

二、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三、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1)紅斑性狼瘡(2)全身性硬化症(3)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4)多發性肌炎(5)皮肌炎(6)血管炎(7)天孢瘡(8)乾燥症(9)克隆氏症(10)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六、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1)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2)亞急性譫妄(3)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4)精神分裂症(5)情感性精神病(6)妄想狀態(7)源自兒童期之精神病

七、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
(1)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不足(2)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3)尿崩症(4)先天性腎上腺泌尿道症候群(5)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6)肝醣貯積症
(7)半乳糖血症(8)純高甘油脂血症(9)脂質營養不良症(10)脂肪代謝障礙(11)脂質代謝失調症(12)銅代謝失調症(13)鈣代謝失調症
(14)Purine及Pyrimidine之其他代謝失調症(15)黏多醣症(16)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失調症(17)新陳代謝失調症

八、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九、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1)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2)顏面燒燙傷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十、接受腎臟、心臟、肺臟、肝臟及骨髓移植後之追蹤治療。

十一、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二、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分數十六分以上者
(INJURY SEVERITY SCORE ≧16)

十三、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需使用呼吸器至少連續三十天,每天依賴呼吸器至少六小時,且造成呼吸衰竭之原因尚未排除,或臨床上及生理方面仍未達穩定狀態,目前持續使用中,短期內無法脫離。

十四
(1)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2)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三十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十五、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十六、重症肌無力症

十七、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十八、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十九、職業病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1)煤礦工人塵肺症
(2)石綿沉著症
(3)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4)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5)塵肺症

二十、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二十一、多發性硬化症

二十二、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二十三、外皮之先天畸形
(1)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2)先天性之外皮畸形
(3)先天性魚鱗癬症(穿山甲症)

二十四、痲瘋病

二十五、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腹水無法控制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3)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二十六、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二十七、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烏腳病)

二十八、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9-CM 335.20),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二十九、庫賈氏病

三十、經本署公告之罕見疾病,但已列屬前三十類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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